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穆康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康凯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康凯,男,1989年3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东海县。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康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康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穆康凯于2017年1月底的一天,至东海县桃林镇驻地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手中购买一辆无牌无证的棕色长安欧诺牌面包车,并悬挂假牌照苏G×××××,后被侦查机关查获。经侦查机关比对,涉案车辆系卢某于2012年4月17日在湖南耒阳市被抢车辆。经价格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3194元。被告人穆康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车辆被追回并发还给车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穆康凯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卢某、赵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穆康凯的供述与辩解;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出具的东价证刑[2017]126号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康凯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康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穆康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康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正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