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刘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刘爱军,乔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刘爱军,女,1970年6月28日生被执行人:乔鹏,男,1975年6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爱军、乔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5640.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爱军、乔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