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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019号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东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61355905K。法定代表人:刘天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祥,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赤石村西梁***号,身份证号3505211960********。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4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云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