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019号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东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61355905K。法定代表人:刘天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祥,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赤石村西梁***号,身份证号3505211960********。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4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云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登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