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候立军与王可君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立军,王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侯立军。被执行人:王可君。申请人侯立军与被申请人王可君诈骗罪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刑初6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立军于2017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8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大庆审判员 孙鸣辉审判员 许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