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董红梅、张海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梅,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董红梅,女,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8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人员执行双方达成了和解,现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