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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班洪华、臧成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班洪华,臧成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山东白玉石业集团有限公司,格尔木通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明皋,解海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班洪华,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臧成美,女,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号。负责人:李磊,行长。原审被告:山东白玉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大黄花村。法定代表人:王明皋,经理。原审被告:格尔木通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育红街9号4栋2单元212室。法定代表人:王明皋,经理。原审被告:王明皋,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审被告:解海姝,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上诉人班洪华、臧成美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原审被告山东白玉石业集团有限公司、格尔木通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明皋、解海姝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班洪华、臧成美未缴纳上诉费��法院通知二上诉人在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按一审送达地址向二上诉人送达了缴费通知,由二上诉人指定人员王德学代收。在法院限定期限内,二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班洪华、臧成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李学泉审判员  张秀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小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