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斌与陈金涛、青岛盛世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信发兴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陈金涛,青岛盛世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信发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221号原告李斌。被告陈金涛。被告青岛盛世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佼,总经理。被告青岛信发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陈金涛、青岛盛世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信发兴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的基本信息和地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蔡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