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卫国与杨启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国,杨启山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499号原告李卫国,男,2006年6月17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帝容,女,系李卫国之祖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选华,男,1955年5月6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杨启山,男,1983年9月30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卫国诉被告杨启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国承担。审判员 祝恒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 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