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会卿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卿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8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会卿,男,出生于1963年3月23日,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会卿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鲍晓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会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被告人王会卿经涧口乡东村村民兰某2介绍,以4700元的价格购买涧口乡东村村老砖厂内属教会所有的15棵杨树。被告人王会卿于次日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该15棵杨树予以采伐。经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15棵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1.8055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王会卿于2017年3月20日到洛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会卿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会卿的讯问笔录,洛宁县涧口林业工作中心站报案材料,证人兰某1、薛某、兰某2、王某、杨某、冯某的询问笔录,收款收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洛宁县涧口乡东村伐区伐倒木根径检尺计算表、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到案经过,被告人王会卿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卿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缴纳罚金,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会卿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海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阿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