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智发与张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发,张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887号原告黄智发,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吉水县,被告张小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吉水县,原告黄智发与被告张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张小军已支付全部货款,为此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智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智发负担。审判员 曾志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