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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与沃丽娅、沃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沃丽娅,沃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民初811号原告: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诺敏南路慕仁花园9号楼商服。法定代表人郭守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勇,该公司职员。被告:沃丽娅,女,1959年2月22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沃丽霞,男,1965年1月9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典当公司”)与被告沃丽雅、沃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瑞典当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丽娅、沃丽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瑞典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沃丽娅偿还剩余借款2.1万元,并从2016年12月7日起以2.1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沃丽霞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8日被告沃丽娅因周转需要,在金瑞典当有限公司处借款4万元,由被告沃丽霞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约定2015年4月7日还款,到了还款日期,经原告催要,被告沃丽娅只偿还了部分欠款,剩余2.1万元及自2016年12月7日至今的息费尚未给付,被告沃丽霞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及利息,被告沃丽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沃丽娅、沃丽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8日,被告沃丽娅因周转需要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万元,双方约定月息费合计3%,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7日,并由被告沃丽霞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主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到了还款日期,经原告催要,被告沃丽娅于2016年12月6日给付了部分欠款,尚剩余2.1万元欠款本金及从2016年12月7日之后的利息没有给付,故原告起诉被告沃丽娅要求给付剩余欠款本金2.1万元及从2016年12月7日起以2.1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沃丽霞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借款借据予以证明,被告沃丽娅、沃丽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清晰、明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本院经认证亦予以认定采纳。本院认为,基于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沃丽娅之间的借款关系及与被告沃丽霞之间的连带担保关系成立,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借款,被告具有偿还全部借款的义务,连带担保人亦有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故被告沃丽娅应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1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沃丽霞对上述欠款及利息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沃丽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性次偿还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金瑞典当有限公司剩余欠款本金2.1万元;并从2016年12月7日起以2.1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给付逾期利息至欠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沃丽霞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向被告沃丽娅追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沃丽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德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