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玉春与张丽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春,张丽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080号原告:李玉春,女,193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晓宇,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丽,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巨野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主要负责人:郝春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靖,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春诉被告张丽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丽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春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春撤回对被告张丽丽的起诉。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