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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艳明与邢阿钦、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明,邢阿钦,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2304号原告:黄艳明,男,汉族,1978年1月23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邢阿钦,又名邢运,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张利,女,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邢阿钦妻子。原告黄艳明与被告邢阿钦、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邢阿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艳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0日被告因购房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月息1.6%。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20日,2016年3月27日,被告归还本金2万元,下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3万元借款本息。被告邢阿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张利未到庭。本院认为:被告邢阿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张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阿钦、张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艳明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起按月息1.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婉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