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新疆中博置业有限公司与张祥侠、范德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张祥侠,范德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财保9号申请人:新疆中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赖梦萍。被申请人:张祥侠,男,汉族,籍贯四川省,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被申请人:范德甫,男,汉族,籍贯四川省,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申请人新疆中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祥侠、范德甫在和静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765160予以保全。担保人新疆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和静分公司以其单位所有的位于和静县团结东路香格里拉小区×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的商品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中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张祥侠、范德甫在和静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765160元,期限为一年(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二、查封担保人新疆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和静分公司所有的位于和静县团结东路香格里拉小区×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商品房,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使用、毁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期限为一年(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玉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锦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