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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吴某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893号原告冯某某,女。被告吴某,男。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夏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