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吴某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893号原告冯某某,女。被告吴某,男。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夏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