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刚与叶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468号原告:赵刚,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叶留成,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告赵刚与叶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留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至10月,被告在经营耿车镇八号洗浴中心期间,向原告购买煤炭四车,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煤款17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根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为所求。被告叶留成未作答辩。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赵刚与被告叶留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500元未及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留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叶留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莫 恒审判员 臧玉艳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