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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正能、邓开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能,邓开兴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正能,男,1983年7月4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华,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邓开兴,男,1960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勇,云南理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王正能因与被上诉人邓开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4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正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严光辉审判员  龚 辉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雨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