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正能、邓开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能,邓开兴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正能,男,1983年7月4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华,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邓开兴,男,1960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勇,云南理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王正能因与被上诉人邓开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4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正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严光辉审判员 龚 辉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雨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