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广贵与峰峰矿区合信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广贵,峰峰矿区合信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广贵,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峰峰矿区合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寺后坡村。法定代表人:张春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马广贵因与被申请人峰峰矿区合信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广贵申请再审主要称,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至今存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信访事项交办单》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在此之前劳动关系不得解除。再审申请提交《2014年度邯郸合信钢铁有限公司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员汇总表》是为了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不认可其上的诊断结果,是否有职业病只有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自2008年2月至2013年10月在被申请人处拉灰,被申请人每月以现金或由银行代发方式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工资,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基础。再审申请人主张其患有职业病可以向相关的部门申请进行鉴定,仅以单位未对其进行职业病诊断为由主张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于法无据,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马广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新峰审判员 郝英春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