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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分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3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叶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薛立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苏传义,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党家办事处重汽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姜明,总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分公司一案时,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市中环罚字[2016]JC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市中环罚字[2016]JC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内容(但由于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故本案不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予会审 判 员  俞春晖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姬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