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许志强与李雨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强,李雨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723号原告:许志强,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雨英,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强诉被李雨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已退回。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