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许志强与李雨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强,李雨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723号原告:许志强,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雨英,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强诉被李雨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已退回。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