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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一手店食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一手店食品有限公司,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手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盛祥街3号。法定代表人:黄永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鹏,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一手店食品有限公司与徐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7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一手店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鹏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一手店食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