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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希军、王进强等与青岛志源水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军,王进强,青岛志源水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703号原告:王希军,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原告:王进强,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志源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驻地。负责人:王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春,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军、王进强与被告青岛志源水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希军、王进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91元,减半收取139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储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