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沈自力、原审被告晏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峰支公司,沈自力,晏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峰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制管厂内。负责人:马幸,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自力,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海燕,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晏雄,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自力、晏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4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峰支公司以与沈自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峰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峰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峰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艳审 判 员 曹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菁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