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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裴甲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57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裴甲与被申请人徐某某、赵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某某X区X栋XXX(不动产权证号:1101XXXX,建筑面积:107.99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二、同时依法立即查封担保人裴乙名下:1、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小区X-X-XX层东户(不动产权证号:1-XX-(XX)XXXX,建筑面积:80.91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X栋X号楼XXX(不动产权证号:0900XXXX,建筑面积:89.4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财保206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西侧邮编: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217****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