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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邝梓兴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邝演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梓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邝演亮,戚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98号申请执行人:邝梓兴,男,汉族,1996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号之*号。负责人:钟一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邝演亮,男,汉族,1997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戚秋群,女,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区。关于邝梓兴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邝演亮、戚秋群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452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民终7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34666.94元,被执行人邝演亮支付赔偿款39357.26元,被执行人戚秋群在11807.18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已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邝演亮、戚秋群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39357.2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乾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