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买文英、吴昊文等与于敏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荣,买文英,买文英之,吴昊文,吴昊文之父),于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荣,男,1973年4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兼买文英委托诉讼代理人,买文英之女):王晶晶,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兼吴昊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文之父):吴忠民,男,1969年5月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昊文,男,1997年4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买文英,女,1947年11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敏,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雯(于敏之女),住址同于敏。上诉人吴晓荣、王晶晶、吴忠民、吴昊文、买文英因与被上诉人于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于二审审理中提出于敏在一审审理期间变更过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并未向其告知,经查阅本案一审庭审笔录,该上诉理由成立,鉴于诉讼请求的明确直接关系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影响到案件事实的审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2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晓荣、王晶晶、吴忠民、吴昊文、买文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慧慧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