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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丽飞与任庆冰、郑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飞,任庆冰,郑香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809号原告:林丽飞,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任庆冰,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郑香莲,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林丽飞与被告任庆冰、郑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林丽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丽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丽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林丽飞负担。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