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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宗潮与林正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潮,林正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596号原告:陈宗潮,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正积,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潮与被告林正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宗潮负担。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泽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