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宗潮与林正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潮,林正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596号原告:陈宗潮,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正积,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潮与被告林正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宗潮负担。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泽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