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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蒋秋菊与陈文斌、蒋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秋菊,陈文斌,蒋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秋菊,女,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陈文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蒋果,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蒋秋菊与陈文斌、蒋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蒋秋菊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