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陆玄玄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玄玄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918号罪犯陆玄玄,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出(2006)黔六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玄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陆玄玄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因漏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0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加原犯贪污罪余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陆玄玄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4止。于2006年09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2月、2013年2月、2015年6月三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陆玄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陆玄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玄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