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与张金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张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02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负责人王东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润燕,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金栋,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申请执行其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7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7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苗夺刚审判员 毕步礼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