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闫宝财与王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宝财,王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闫宝财,男,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王三,男,60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闫宝财申请执行王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