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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740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柯友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柯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40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柯友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刑初853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柯友明(2016)浙1081执7404号污染环境罪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柯友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J581E1、JUD945的小型汽车三辆,现因被执行人柯友明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柯友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柯友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柯友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郑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