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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恢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郑发群、张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发群,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恢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发群。被执行人:张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津0112执2186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国华名下车牌号为津Q×××××江淮牌汽车一辆。现因该车已被本院依法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倪志刚(公民身份号码)已依法竞得该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车牌号为津Q×××××江淮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金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