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诉宋丹、张岩、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宋丹,张岩,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7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刘静,该行行长。被告:宋丹,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张岩,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和,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诉被告宋丹、张岩、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875元减半收取143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