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终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全文珍与鞍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文珍,鞍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文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负责人:张大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霞。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娜。上诉人全文珍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全文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宇明审 判 员 芦 丹代理审判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宝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