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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申请执行杨光、詹雁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杨光,詹雁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负责人周颢林。被执行人杨光,男,生于1965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詹雁宏,女,生于1969年7月9日,汉族,湖北省黄石县人,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光名下位于江油市中坝镇金轮干道中段太白广场公寓2栋A8楼1号住宅以及江油市中坝镇金轮干道中段太白广场公寓2栋-1楼24号房产,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光名下位于江油市中坝镇金轮干道中段太白广场公寓2栋A8楼1号住宅以及江油市中坝镇金轮干道中段太白广场公寓2栋-1楼24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雍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