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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5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卢某耀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05刑初290号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9005刑初29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耀,男,1995年7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捕前暂住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公园附近出租屋。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05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耀与其友”阿A”、”阿鱼”(姓名不详)在文昌市文城镇水涯附近吃夜宵返回入住的文昌市文城镇瑞景大酒店途中,在途经文城镇新濠大酒店门前时,被告人卢某耀发现曾与其有矛盾的郑×所有的琼A·8M##8大众牌凌度小轿车停放在新濠大酒店门前停车场,便提议打砸该车进行报复,被告人卢某耀从停车场附近找来一块瓷砖片与阿A”、”阿鱼”一起对该车进行打砸,造成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侧玻璃、前车盖、后视镜等多处损坏,后被告人卢某耀与阿A”、”阿鱼”逃离现场。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大众牌小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9845元。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卢某耀有重大嫌疑,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卢某耀因在文昌市汇昌街”夜巴黎”酒吧结伙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经审讯,其主动交代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与2016年10月11日转为刑事拘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详细信息表、接受证据清单、发票、维修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到案经过,2、证人王某平的证言,3、被害人郑×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耀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被损毁大众牌小轿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瑞景酒店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卢某耀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耀故意非法打砸他人车辆,致使他人车辆损坏,共计价值98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卢某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9845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卢某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月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nvumzgxjmtg4y556vb审 判 长 孙      建      华人民陪审员 何      和      军人民陪审员 叶      保      健书 记 员 黄菲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