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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兴措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措,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赵兴措,女,藏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门源县。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证:×××(1-1),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76号。申请人赵兴措与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仲裁委员会(2017)宁仲调字第2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赵兴措违约金25411元,仲裁费2020元,共计27431元。因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赵兴措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3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兴措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