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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132号蒋X共;熊X玉;于X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X共,熊X玉,于X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蒋X共,男,1951年5月8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10508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桥头乡。申请执行人熊X玉,女,1951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10508XXXX,汉族,湖南道县人,住道县桥头乡。被执行人于X满,男,1949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490709XXXX,汉族,湖南道县人,住道县寿雁镇。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X共、熊X玉与被执行人于X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法民二终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X满年龄过大且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法民二终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共清审 判 员  何路生代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