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合肥三伍机械有限公司、江陵县勇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三伍机械有限公司,江陵县勇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三伍机械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8880685Y(1-1)。法定代表人:鹿伦芝,经理。被执行人:江陵县勇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资市镇平渊村,组织机构代码79878904-6。法定代表人:江湾湾。本院在执行合肥三伍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陵县勇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昊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