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7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关某,女,1978年3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李某申请执行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年大民初字第097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关某支付抚养费14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关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关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关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的抚养费14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关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某发现被执行人关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占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