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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4485杭嘉与岳彩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嘉,岳彩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4485号原告:杭嘉,男,199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岳彩璇,女,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原告杭嘉与被告岳彩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彩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岳彩璇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78.9元;2、判令岳彩璇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3、判令岳彩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岳彩璇和杭嘉均为借贷宝实名注册用户,2017年1月11日岳彩璇在借贷宝平台上发布了借款要约,杭嘉于当日将10000元出借给了岳彩璇,借款时间为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23日,年化利率为24%,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岳彩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杭嘉与岳彩璇均系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运营借贷宝平台实名认证会员。2017年1月11日,杭嘉与岳彩璇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并于当日向岳彩璇转出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元,合同约定利率为年化24%,期限为12天,宽限期1天,逾期还款利息自宽限期次日起算,利率为年化24%(以未偿还本金为基准),现已逾期。审理中,杭嘉明确其利息诉请为要求岳彩璇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杭嘉与岳彩璇在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借贷宝平台上自愿签订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协议载明:杭嘉与岳彩璇借贷交易的时间、数额及还款期限。岳彩璇逾期支付本金,还应给付对方相应利息,双方约定的年利率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岳彩璇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相应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岳彩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嘉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岳彩璇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岳彩璇负担。该款已由杭嘉垫付,岳彩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杭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汤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