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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宿迁市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宿迁市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019号原告:孙某某,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宿迁市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宿迁市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萌审 判 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