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诉被告宋广武、汪云兰、吕世仁、陈秀清、汪发有、吕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宋广武,汪云兰,吕世仁,陈秀清,汪发有,吕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8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红旗街道跃进委77号。负责人栾振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才全,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宋广武,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汪云兰,女,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吕世仁,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陈秀清,女,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汪发有,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吕娜,女,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告宋广武、汪云兰、吕世仁、陈秀清、汪发有、吕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才全、被告宋广武、汪云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世仁、陈秀清、汪发有、吕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宋广武、汪云兰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110705.69元(本金100000元、截止至2017年4月3日的利息、罚息10705.69元),由被告吕世仁、陈秀清、汪发有、吕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宋广武及其配偶汪云兰系虎林市同和村种植户。2016年被告因种地需求在原告处申请贷款,并找来吕世仁、陈秀清、汪发有、吕娜组成联保小组,于2016年3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宋广武、汪云兰贷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0.5%,同时约定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发放后,宋广武、汪云兰未按期归还全部本息,并自2017年3月30日起开始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拖欠。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宋广武辩称,钱是我借的,但是给汪发有贷款种地用,我已经帮忙贷了好几年了,我没有能力还钱。银行有责任,我没见到钱,钱就被取走了。被告汪云兰辩称,我家已经帮汪发有贷款九十多万了,我们没有能力还钱,取款的时候我们都不在家。被告吕世仁、陈秀清、汪发有、吕娜未出庭,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2016年3月29日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证据2小额贷款合同、借据各一份、证据3放款的绿卡通(借记卡)、个人贷款放款单各一份,被告宋广武、汪云兰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吕世仁、陈秀清、汪发有、吕娜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核实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放款银行卡(绿卡通)及个人贷款放款单,被告吕世仁、陈秀清、汪发有、吕娜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宋广武、汪云兰称未见过该银行卡,因被告宋广武、汪云兰无证据推翻原告出示的证据3的真实有效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证据。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宋广武、汪云兰、吕世仁、陈秀清、汪发有、吕娜于2016年3月29日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双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小组其他成员在原告处的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或到期后二年。宋广武、汪云兰于当日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种地,期限为12个月,借期内年利率为10.5%,逾期还款要在原利息基础上加收30%罚息,且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约定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宋广武、汪云兰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2017年3月30日开始逾期,截止至2017年6月14日,共欠原告本息113681元未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宋广武、汪云兰、吕世仁、陈秀清、汪发有、吕娜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借款,并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被告宋广武、汪云兰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宋广武、汪云兰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给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对借款人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广武、汪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全部利息、罚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原告电脑自动生成数据为准)。二、被告吕世仁、陈秀清、汪发有、吕娜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丛义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