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郭凌峰、王捷、项继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凌峰,王捷,项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凌峰,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高中,无业,住浙江省仙居县。2016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捷,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初中,职工,住浙江省仙居县。2016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项继辉,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高中,经商,住浙江省仙居县。2016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凌峰、王捷、项继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凌峰、王捷、项继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下午至2016年10月25日22时期间,在仙居县城北东路御天火锅三楼的办公室内,被告人郭凌峰、王捷、项继辉多次召集他人以搓麻将摸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共人民币6800余元,三被告人各分得2000元左右。2016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郭凌峰、王捷、项继辉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凌峰、王捷、项继辉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姚某、陈某1、朱某1、陆某、王某2、周某、朱某2、项某、朱某3、陈某2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三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凌峰、王捷、项继辉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参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凌峰、王捷、项继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凌峰、王捷、项继辉均已上缴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罚金,均酌情予以从轻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凌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项继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郭凌峰、王捷、项继辉各自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由扣押机关仙居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雨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