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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汤琴芬与湖南省康宇纺织有限公司、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琴芬,湖南省康宇纺织有限公司,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汤琴芬,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湖南省康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海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法定代表人:封金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汤琴芬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康宇纺织有限公司、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惠商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琴芬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康宇纺织有限公司、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湖南省康宇纺织有限公司、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在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4)惠商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