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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长龙与贾荣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龙,贾荣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464号申请执行人:王长龙,男,汉族,1952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贾荣继,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长龙与被执行人贾荣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艳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