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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宁功菊与黔西南州莉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文建、马黎丽、龚尹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功菊,黔西南州莉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文建,马黎丽,龚尹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宁功菊,其余略。被执行人:黔西南州莉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余略。法定代表人:唐文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文建,其余略。被执行人:马黎丽,其余略。被执行人:龚尹章,其余略。本院在宁功菊申请执行黔西南州莉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文建、马黎丽、龚尹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以“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2017)黔2301执437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自己享有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世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