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宁功菊与黔西南州莉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文建、马黎丽、龚尹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功菊,黔西南州莉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文建,马黎丽,龚尹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宁功菊,其余略。被执行人:黔西南州莉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余略。法定代表人:唐文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文建,其余略。被执行人:马黎丽,其余略。被执行人:龚尹章,其余略。本院在宁功菊申请执行黔西南州莉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文建、马黎丽、龚尹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以“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2017)黔2301执437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自己享有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世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