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67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冯某律师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与王某某因工作事宜发生口角。当日20时许,王某伟电话联系王某质问此事,双方在电话中相互辱骂,期间王某伟身边的王林某通过电话与王某对骂。2017年1月1日0时许,王某约王某伟、王林某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胜市场解决双方电话争吵的事宜。2017年1月1日1时许,王某带领张某(另案处理)、“阿豪”(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共计四人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胜市场门口保安亭处与王林某会面后,王某用拳头殴打王林某。在龙胜市场门口保安亭附近的林某、罗某、王某伟、王某某、王某强随即上前劝架,后双方互相扭打。在打斗过程中王某等人用拳头殴打王林某、罗某,并用拳头击打林某鼻子。随后王某和张某、“阿豪”、陈某逃离现场。 经鉴定,林某鼻部软组织挫伤并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3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某银行振华支行被民警抓获。案发后,王某家属代为赔偿王林某16800元、林某128000元、罗某16800元,并获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其具有认罪、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关注公众号“”